关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通报
我司于2020年11月得到线索,在河北枣强某玻璃钢企业发现不明来源的假冒上纬公司SWANCOR CHEMPULSE 901产品10吨,公司接报后迅速组织人员赶往枣强市场监督部门进行举报,因涉案数量巨大,后面市场监督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同处理,现场查处,固定并采集相关证据,案件调查清楚后移交检查机关提起公诉。
近期,我司收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人民法院(2022)冀1121刑初191号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指出,被告人包头X森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陈X才(曾用名陈X垒)与河北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上纬牌树脂购销合同,后被告人陈X才(曾用名陈X垒)从上海X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树脂,并将伪造的上纬品牌商标黏贴到树脂桶上销售给河北某复合材料公司,陈X才(曾用名陈X垒)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陈X才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我司近年来一直在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行政、民事、刑事等司法途径依法打击各种侵犯我司知识产权的行为,未经我司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SWANCOR商标,也不得通过伪造、变造的手段假冒我司SWANCOR商标,一经发现,我司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将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我司重申,我司对商标维权打假的投入是不计成本、不遗余力的,对于仍在生产、销售假冒我司商标商品的竞争对手或者个人,不要心存侥幸,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如不听劝告,届时不仅仅要面临巨额的赔偿还要接受严厉的刑事制裁。同时,我司提醒广大客户,在购买SWANCOR树脂产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咨询和购买,切勿购买假冒、仿冒商品,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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